刑事诉讼客体与罪数的三种关系模式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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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5.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8557(2025)05-0064-20
刑事诉讼客体①之核心价值有二:一是维系控审分离原则,二是确保一事不再理。②刑事诉讼客体的范围,即法院审判对象的范围,也是刑事既判力所覆盖的范围。然而,此间涉及一个长期困扰理论与实务的问题:对于刑事实体法上的一罪,若检察机关仅起诉其中一部分,剩余部分是否当然属于法院审判范围,以及法院仅对其中一部分审判,其余部分是否连带着具有既判力?从司法实践来看,当下法定犯不断增多,而法定犯往往以犯罪数额即所谓“罪量”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对于不同犯罪事实中的犯罪数额累计计算,形成了“类集合犯”之法定一罪样态,比如现阶段高发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即为典型。(剩余17225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