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个罪名“重击”腐败重灾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举了101个职务犯罪罪名,分六大类,贪污贿赂类犯罪居第一类,在101个职务犯罪罪名中占19个,比重近五分之一,在监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占比超过80%。
《条例》明确了19个贪污贿赂类犯罪罪名,是针对涉及贪污贿赂行为这一腐败重灾区的“亮剑”和“重击”,赋予了监察机关受贿行贿一起查的管辖职权,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面监察,重点聚焦涉及国家发展全局的重点工程、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中容易发生贪污、贿赂犯罪的场景,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损害公权力形象的行为突出有贪必查、有腐必惩。(剩余32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