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司法实践与刑法规制体系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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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徇私枉法罪的客观行为可以概括为“四大情形六种行为”。通过对大量司法案例的研究分析,可以发现该罪在侦查办案部门、罪数认定、犯罪主体身份、客观行为等方面呈现新特征,在司法适用中存在对罪名的确定有较大分歧、对“明知”的认定趋于保守、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区分界限不清、“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条款虚化等困境。(剩余800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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