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领域职业举报人的认定与举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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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食品安全领域职业举报人的出现具有公法、私法层面的双重意义,能够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职业举报人法律性质上属于消费者,其特殊性体现在主观明知且牟利、客观超需求而购买。职业举报人以合法的举报手段获取合法利益的,原则上不应予以限制,并且应当妥善处理举报与奖励、举报与调查处理两对法律关系:重点关注举报行为本身,而非举报的主观目的,即使职业举报人以索取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但其举报行为符合奖励条件的,相关部门仍然应当予以奖励,且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对其举报行为予以调查处理。(剩余953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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