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解任董事的赔偿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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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确立的董事无因解任制度,在优化股东会控制权的同时,亦面临规范竞合、赔偿标准失序与正当理由认定模糊三重困境,陷入“赋权易、衡平难”的制度悖论。为破解此局,应明确该条的优先适用地位,厘清其与民法典、劳动合同法之分界,并将“正当理由”实质化为“违反信义义务”和“丧失任职资格”的双重标准,推动司法审查从形式合规转向实质衡平,实现制度体系的良性调适

公司治理中董事解任制度的法律构造,是平衡公司自治效率与董事权益保护的核心命题之一。(剩余761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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