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股权投资者尤需“四个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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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参与被投企业公开发行股份前的多轮股权融资时,可以在投资协议中设置特殊权利条款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还可以设置优先分配股以维护其利益——这些条款的预设,为投资者后期参与被投企业的治理提供了有效途径

新公司法的实施,对进一步规范公司运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也要求股权投资者更加关注被投企业的公司治理。(剩余242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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