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权的顶流“魔术”
——从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到蚂蚁集团的“有限合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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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考虑一致行动协议的影响,调整后1股享有3.75股的投票权,和调整前1股享有3.93股的投票权相比,在“推动股东投票权与其经济利益相匹配”的程度上,步伐不大。而如何保证这10位代理人(星滔咨询和云铂投资的股东)是按委托人(所有通过杭州君瀚和杭州君澳享有蚂蚁集团股份经济利益的人)的利益行事,则是蚂蚁集团“有限合伙股东”治理模式要面临的一个首要挑战
蚂蚁集团源起于阿里巴巴,同为马云等人所创立,具有一脉相承的企业文化,但在公司治理,特别是公司控制权结构和控制机制安排上,呈现出了不同的形式: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和蚂蚁集团的“有限合伙股东”。(剩余715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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