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交融的人工智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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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人工智能法的事物本质决定了其公私交融特性。事物本质的观察源于技术不平等与随之而来的信任关系重塑,其基本内涵是主体数字化、数据财产化、财产债权化、权利社会化和责任客观化。人工智能系统、AI agent 并非法律主体。同意具有公法内涵但离不开私法分析,智能合约研究进展不大。权利研究不能支撑人类数字化生存的公私利益诉求,数据赋权说已占主流,但仍未能走出数据流通困境。(剩余1565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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