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中“暴力袭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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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办理袭警犯罪案件时,对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认定存在标准不明确、不统一的问题。从法理上看,立法机关增设袭警罪所要保护的法益包括警察的公务和人身权:暴力袭击应当具有有形性和攻击性,突发性不是必备条件:暴力袭击的对象应于涵盖人和物,其中,“人”包括民警和辅警,“物”应当与警察的人身安全密切相关;暴力袭击的时间应作适度扩大化解释;暴力袭击应当迭到妨害正常公务活动执行的程度,对人身伤害的程度应在轻微伤以上、轻伤以下。(剩余873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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