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野生动物行为的刑法规制体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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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环境犯罪“人类-生态”二元集合法益观的指导下,对危害野生动物行为侵害的法益内涵应认定为以保障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为核心的抽象且系统的生态环境利益。我国刑法针对野生动物保护形成了相对严密的规制体系。但《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1条存在规制范围过窄、法定刑偏高的现实问题。对于该问题的解决,应当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指导下,结合规制体系内部条文的规定,做出妥善的协调处理。(剩余980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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