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瓶无专用标记能按啤酒不合格来处罚吗?

打开文本图片集
案例:2020年初,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辖区内一家啤酒生产企业A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XX原浆小麦啤(浑浊型)”时,所用玻璃瓶未按标准规定标注“B”标记等;经核查啤酒瓶是A企业外购回来用于灌装的,确实未标注“B”标记。案情简单,但违法行为定性和处罚适用法条方面确有一定疑难。
一、有关“B”标记的传言
网上有一种传言:防止啤酒瓶爆炸要认准“B”标记,因为B瓶的“耐内压力”可达到1.2以上,而非B瓶对此没有严格限定,光瓶子成本就低一两毛钱,甚至部分行政部门在公益宣传中也引用了该说法,那实际有没有依据呢?
经查,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GB4544-2020《啤酒瓶》中将玻璃酒瓶分为“一次性瓶”、“可回收旧瓶”和“可回收新瓶”并设立了不同技术要求,其中“耐内压力”对前两类均要求≥1.0MPa,第三类则是≥1.6MPa,而网上所说的“大于1.2”应该是源自旧版标准GB4544-1996,旧标准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最低要求的合格品“耐内压力”≥1.2MPa;而“B”标记要求也是源自旧标第7.1“标志”项,“每件产品在瓶底以上20mm范围内打有专用标记’B’,以表明是盛装啤酒的专用瓶...同时应在该区域内标明生产企业的标记、生产的年、季”,该规定一直延续到新标准。(剩余2625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