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继父母子女规范的限缩解释

——以《民法典》第1072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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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民法典》第1072条沿用《婚姻法》第27条的规定,在具有抚养教育事实的继父母子女间成立亲子法律关系,意在鼓励继父母与继子女善待彼此。该条第2款为参照适用条款,为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愿,在适用过程中宜对第1072条第2款做限缩解释。亲子法律关系的效力范围应限制在继父母子女之间,继子女与继父母的亲属原则上不成立亲属关系。(剩余1534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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