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数据调取中基本权利的公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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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权力机关向第三方平台调取位置数据,已成为侦查实践常态,但现行法律制度无法为被调取人提供充分的权利保护。从基本权利限制的分析框架看,通话时位置数据属于通信秘密的保护范围,非通话时位置数据属于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范围。于是,位置数据调取构成对通信权或者个人信息权的干预。为保护公民通信权及个人信息权,位置数据调取不仅应遵循简单法律保留,还应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剩余1433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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