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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对我国各中级人民法院近5年损害股东利益决议无效案件的分析发现,裁判中决议无效的认定缺失了对公司利益的考量。决议作为公司自治的工具,其效力认定中应凸显公司“主权”,以保护股东利益否定决议效力实则侵害了公司利益与公司稳定性。《公司法(修订草案)》未对决议无效规则作出修正,在延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决议无效”这一违法性标准下,损害股东利益决议的认定应当引入“善意为公司利益”标准。(剩余1245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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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股东利益决议裁判中“善意为公司利益”标准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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