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直播行为合理使用的完善路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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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部分网络游戏直播行为具有适用合理使用的正当性,但目前我国的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有限,且网络游戏直播行为的商业性使其极有可能被排除在适用范围外,对此文章建议引入转换性使用。转换性使用具有不确定性,国外司法实践对转换性使用的本质作用的认识有一定偏差。文章建议可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引入转换性使用,并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我国情况适时调整其认定和适用的具体规则,以提高我国合理使用的包容度。(剩余6626字)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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