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性环境协议的法治化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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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愿性环境协议在实践中面临着性质不确定的问题。根据自愿性环境协议在主体上的绝对不对等性、在客体上以节能减排行为为主以及协议目的上的直接公益性等特征,在理论定性上应被认定为纯粹的公法契约。基于自愿性环境协议的公法契约属性,应从三个价值维度开展制度设计,即秉持协商行政理念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以保护环境公益为核心目的,运用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对行政优益权进行规制。(剩余1501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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