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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与邓女士在确立恋爱关系一年后开始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我们共同置办了包括房屋、轿车等在内的诸多家产。然而,由于邓女士不能生育,加之存在其他矛盾,导致我们的感情出现裂痕,最终决定分手,但对我们同居期间积累的财产如何公平分割意见不一。请问,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该如何分割呢?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剩余4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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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手时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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