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保护禁令中“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类型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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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人格权保护禁令制度的适用中,“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认定存在困难。从现有制度来看,行为保全和知识产权禁令中都涉及人格权的内容,在认定“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均采用类型区分的方式。这种方式值得借鉴。不同的人格权损害类型会影响“难以弥补”的判断标准。以可能遭受的损害为标准进行区分,人格权可以划分为三类来认定“难以弥补的损害”:对于物质性人格权,应判断是否有造成人身伤亡后果的可能;对于精神性人格权,应判断是否具有造成一定严重程度的精神损害的可能;对于标表性人格权,应区分对待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纯粹的财产损失无须适用禁令。(剩余1564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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