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领域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的实现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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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数字化转型和直播行业的兴起不仅为录音制品的二次使用提供新的应用场景,也为录音制品获酬的实际需求带来新挑战。文章通过对录音制品获酬权的权利性质、权利主体和适用范围等问题的解构,进一步明确权利适用、流转与救济等适用规则。基于直播的特殊性,集体管理机制在获酬权的实现上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我国现有集体管理制度失灵,需围绕私人自治理念进行制度优化,包括取消专属许可、引入营利性集体管理组织等。(剩余1204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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