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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清代建立了比较系统和完善的行政处分制度,由吏、兵二部分别职掌对文、武官员的处分事宜。在明嘉靖朝以前,对犯罪官员的刑罚和处分都由法司议定,自嘉靖朝开始,对文官议处之权渐归吏部。清入关以后,参酌明朝制度,改变了以往由刑部问罪和拟定处分的惯例,确立了对犯罪文官由吏部议处分和刑部议刑罚的制度。清朝制度的转变,并不是对明制的完全照搬。(剩余1942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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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之际官员的行政处分机构及方式的转变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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