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法教义学重构
——以合同诈骗罪中“财物”概念的另类解释为中心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7-3802(2025)09-0065-05
一、解释上的缺陷
传统理论认为,诈骗罪的对象是普通财物,而不包括财产性利益,但这一观点近年来已遭摒弃。张明楷教授认为,诈骗罪中的“财产”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是指“狭义财物以外的无形的财产上的利益,包括积极利益的增加与消极利益的减少”①尽管张明楷教授认为基于服务产生的财产权(如债权)是财产性利益,但他同时也明确指出,单纯的服务本身应排除在财产性利益之外。(剩余5706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