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的实践检视与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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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将“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置于执法实践中予以考察,可以发现这一制度目前存在认定标准混乱和执法程序缺失的实践隐忧。或是因《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将“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与“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在同一条款中,导致实务中未对只涉及不确定法律概念解释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与具有裁量空间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加以明确区分,而是将二者均纳入行政机关的裁量空间。(剩余1631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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