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权帮助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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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康某,A区征收中心(事业单位)征收补偿一科科员;李某,A区B乡政府副乡长;蒋某,B乡政府拆迁腾退办公室干部;朴某,B乡某村村民。

2014年11月,A区征收中心受A区政府委托负责实施A区B乡的征收项目。康某系该项目负责人,负责与被征收人协商及签订补偿协议、协议要件初审等工作。蒋某系乡政府派驻到征收项目现场的工作人员,协助征收中心开展工作,负责乡政府与征收中心的联络事宜。(剩余451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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