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错纠错的安康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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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新增规定,“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在实践中,如何贯彻落实这一规定,避免因纯粹客观归责挫伤党员、干部积极性,从而导致消极“避责”、瞻前顾后、畏首畏尾的现象?带着这一思考,记者走进安康,力求从典型案例中找到答案。(剩余410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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