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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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甲某系某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兼任某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处处长,负责该公路工程的招投标、项目施工及工程结算等工作。乙某系该公路工程中一项目标段的负责人。2016年11月,甲某利用职权获得了某通村公路项目的承包权,遂安排乙某出资施工并要求工程利润归自己,乙某为了得到甲某的关照表示同意。2018年5月,在工程款尚未全部结算的情况下,乙某按照甲某要求将工程利润100万元转入甲某指定账户。(剩余232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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