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要件事实证明责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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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间借贷规定》第16、17条规定的证明责任分配与《民诉法解释》第90条的规定相左,混淆了主观证明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抗辩与否认、本证与反证,证明责任分配不当。应在要件事实证明责任论框架下,厘清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和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中存在的事实认定问题,明确原告对借贷关系的证明责任,以发挥民法作为行为规范的指导作用,提高原告保留证据的自我责任意识。(剩余14330字)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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