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二元处罚体系的误区澄清与规范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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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危险驾驶罪作为典型的轻罪罪名,适用于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并行的二元处罚模式,这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和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虽然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该罪的“出罪出刑”和“定罪免刑”效果难以实现,但这并不影响缓刑制度的价值发挥,并且就该罪名所承担的刑罚而言并不严厉,实践考察的数据统计正是对此的有力佐证。(剩余16041字)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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