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客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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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经营权可以设立融资担保,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设融资担保的客体存在争议。从规范层面入手,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两项权利,后者可基于包含关系成为融资担保的客体,不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土地经营权担保价值通常体现为土地流转价格,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设担保时价值较稳定,但在土地经营权人设立担保时,担保价值取决于其是否支付流转对价,影响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政策的实施效果。(剩余84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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