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现状分析与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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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10例判决赔偿的案件来看,我国反垄断案件的判决赔偿额过低,原因在于:一是单独适用补偿性赔偿,二是未考虑一般提价类行为的利润损失,三是缺少判决前利息的计算。传统的损害赔偿制度基本上是惩罚性赔偿或补偿性赔偿的单层次适用,存在局限性。实践中存在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改进、补偿性赔偿制度的进化两条革新路径,但仍有不足。(剩余1065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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