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方法论的理论反思与实践性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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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立法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方法论长期被遮蔽在“司法方法论”范畴之下,甚至一度被学术界和立法实务界忽视。当前关于立法方法论的研究,主要分化为“本体论”和“认识论”两种观点,其本质是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间的冲突,缺陷是停留于静态立法方法的形式差异,而忽略了立法方法的动态应用(立法实践)分析。(剩余1508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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