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纠纷中养老保险待遇赔偿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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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参保手续向用人单位主张待遇损失时,损失赔偿尚无统一标准,使得劳动者权益不能得到公平保护。对地方立法和典型案例进行梳理后发现,各地方现行办法对于工作年限未满15年的劳动者如何赔偿、是否考虑劳动者应缴费用与自身过错、应当按月给付还是计算总额后一次性给付等问题仍存争议。通过对该待遇赔偿法律性质与功能的分析,以全面赔偿、损益相抵、效率为赔偿原则,在此基础上以用人单位全体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以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为缴费年限,扣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后参照养老保险计发公式计算月养老金,并根据劳动者结束用工时年龄计算赔偿年限,算出总额后一次性给付,是一种具有可行性和公平性的方案。(剩余1571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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