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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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类别:

(一)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

(二)自治区自然科学奖;

(三)自治区技术发明奖;

(四)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自治区科学技术合作奖。(剩余195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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