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劳动关系”与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权的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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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自“十四五”规划实施以来,随着新技术在劳动就业领域的研发和广泛应用,平台用工所催生的新就业形态已成为我国重要的产业形态和就业形式,持续发挥着就业“蓄水池”和“稳定器”的作用。与此同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从事着与传统劳动者类似的工作,却因为缺乏上位法的明确保障,劳动权益状况面临较大挑战。(剩余1839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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