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积极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组态路径研究
—— 基于32个试点地区的定性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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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方政府;定性比较分析;组态
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下简称“农地入市”),是建立健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必要和关键,也是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应有之义[1]。199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除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剩余11276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