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版权法的教育例外制度研究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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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对第二十四条第(六)项中课堂教学合理使用的范围做出了调整,增加了“改编、汇编、播放”的使用形式。但是对于远程教育是否属于教育例外的一部分、少量复制应该如何界定等问题,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并不完善。因此,修改后的文本并没有实质性地解决教育例外制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产生的判定困难问题,并且部分内容并不具有合理性。(剩余1081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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