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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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互联网在为人们提供多样化的信息获取渠道的同时,也滋生了许多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刑法》虽已有相应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该行为进行规制,但仍存在诸如“情节严重”的量化标准存在争议、受害者取证困难以及缺乏对单位犯罪的规制等问题。基于此,提出在立法方面,把间接故意作为主观要件的认定范围,增设单位犯罪主体以及完善帮助取证的规定;在司法方面,将“明知仍散布”规定为诽谤罪的行为方式,司法解释附加“主观明知”和“情节严重”等条件进行限制,同时附加“主观明知”的判断标准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等;在确定“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时,应结合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进行认定。(剩余1119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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