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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劣后债权这一概念来源于国外法治实践,是一种与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不同的第三类债权模式。《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当公司被认定为资本显著不足时,股东的债权清偿顺序应劣后于普通债权。202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13条规定,劣后债权在普通破产债权完全受偿后仍有剩余财产时才可能受偿,并提出了法律人格否定等情形使股东债权延后。(剩余663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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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债权劣后清偿的适用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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