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与“不可解释性”危害结果的客观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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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有限自主性源于以大数据为基础的算法决策的不可解释性,意味着其可以独立造成法益侵害。既有理论深陷人工智能体有无责任能力的主观归责问题,却忽视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首先面临的是危害结果之客观归属问题。生成式人工智能不是强人工智能,其所造成的法益侵害无法归属于智能体本身,应当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技术规范,在生产者与使用者之间分配生成式人工智能所致法益侵害的风险,以填补刑法处罚漏洞。(剩余2132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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