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犯罪主体新探

——以牟林翰虐待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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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法中虐待罪主体“家庭成员”的概念界定无须从属于其他部门法中的“家庭成员”概念。虐待罪的保护法益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和人身权利。现代家庭形态已经发生变迁,在典型家庭形态之外出现了许多非典型家庭形态。对于虐待罪主体“家庭成员”的界定必须考虑到现代家庭形态的变迁,不应再拘泥于形式上的亲属关系,而应注重对于实质生活关系的考察,其主体范围应为“具有实质家庭生活关系的家庭成员”。(剩余1491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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