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的研究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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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也是国家立法的有益补充和重要支撑。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赋予了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此后,设区的市一级地方立法蓬勃发展,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法制统一、助力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依法治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23年,立法法第二次修改,将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同时增加了“基层治理”事项,进一步适应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实际需要。(剩余443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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