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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4年前,我与丈夫姜某离婚,协议约定时年5岁的儿子小磊随姜某生活,我不需要支付抚养费。去年,姜某病逝,小磊由爷爷奶奶照顾。爷爷奶奶体弱多病,收入微薄,前不久,两位老人突然要求我支付小磊的抚养费,而且要从离婚当月开始补。请问,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可以反悔吗?
童女士(广东顺德)
律师意见: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剩余52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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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我无须支付孩子的抚养费,4年后对方可以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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