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袁枚《小仓山房尺牍》中的“说话”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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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王应麟的《困学纪闻·左氏传》写道:“《汉·杜周传》:‘不循三尺法。’注谓‘以三尺竹简书法律也’。朱博亦云:‘奉三尺律令以从事。’《盐铁论》乃云:‘二尺四寸之律。’古今一也。盖律书以二尺四寸简,举其大数,谓之三尺。”以三尺长简书律法,是简帛时代公文例行的通则,而书信则常写于一尺短简之上,故又称“尺牍”。(剩余471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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