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优化

——以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建构为基本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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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制度的运行效果处于“空转"状态

基于现实生活中政府及其部门的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直接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要从根本上减少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就必须加强源头监督治理,赋予法院对规范性文件一定的审查处理权。在这样的背景下,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创设了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剩余828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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