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法律机制探讨

——以磋商的行政法律性质为切入点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打开文本图片集

摘 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是我国探索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有效手段。它既体现行政性,又体现契约性,导致磋商制度的法律性质难以认定。通过对行政协议与民事协议区分标准的探讨,可以发现赔偿协议与行政协议存在映射关系,故磋商属于协议性行政行为。在此前提下探讨赔偿协议的法律机制,尤其是当赔偿义务人不履行赔偿协议时,司法确认制度适用是否合法值得重新考量,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应当如何应用也需重点探讨。(剩余10781字)

目录
monitor
客服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