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不由己:姓名权的政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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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O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5)05-0143-156

问题的提出

近日,湖南省"00后”小伙朱某改名“朱雀玄武”,再改名“朱雀玄武敕令”后,申请改名为“周天紫薇大帝"被驳回,紧接着又申请48字长名再被驳回,引发了对公民更改姓名的自由及其边界的讨论。[1]法学界对姓名权的讨论或许可以追溯到一则公法案例中,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齐某苓诉陈某琪案"的司法批复中指出,以侵犯公民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具体损害结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剩余1687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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