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免责思维
中图分类号:DF5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5)05-0115-127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合同法学界,对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学者采取的是归责思维。所谓归责思维,就是在思考合同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时,主要以归责事由、归责原则作为问题的关节点。这个判断可以从两个事实中推断出来:一是学界对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争论旷日持久,从梁慧星教授开始,1学者在这个问题上耗费了大量精力,贡献了极为丰富的学术成果;[2}二是我国学者撰写的合同法教材和系统性著作在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上往往将重点集中在归责事由与归责原则上,对免责事由仅稍作阐述。(剩余15606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