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论行动之发生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打开文本图片集

康德在《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中指出:“任性的自由具有一种极其独特的属性,它能够不为任何导致一种行动的动机(Triebfeder)所规定,除非人把这种动机采纳人自己的准则(Maxime)(使它成为自己愿意遵循的普遍规则)。[1](7)H.E.阿利森(Henry Edward Allson)把康德的这一主张解读为在人的行动中动机之于准则的"结合论"((Incorporation Thesis)[2](40),亦即就人的行动何以可能这个问题而言,偏好与自然欲望本身不足以自行构成行动的理由,它们若要成为行动的理由,只有将其自身纳入某个规则或原则之下,而这个规则或原则不能被视为某种自然欲望或偏好,恰恰相反,它们必须被看作理性行为者本身的自发性活动或机能。(剩余12754字)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