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限度视域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义务的解释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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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融入人类生活,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席卷网络,“人机共创”成为常态。人类越来越难以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与人类创作内容区分开[],信息生态系统信任框架面临全新挑战,虚假信息、深度伪造欺诈等风险冲击着社会信任秩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简称《标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标识义务之外,进一步明确了生成合成内容用户、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信息管理平台")以及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的标识义务,区分“显式标识”与“隐式标识"两种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形式,并借助《标识办法》第9条的“显式标识例外”,以更好地平衡生成内容使用需求与信息生态系统监管需要。(剩余2538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