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主体参与生态修复:功能定位、法律困境与规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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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7-3802(2025)12-0123-06

基于《民法典》第1234条的明文规定,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在法律意义上被明确界定为“侵权人”。将修复责任限定于“侵权人”是立法逻辑的自然延伸,既符合法条原意,也体现了法律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明确分配。(剩余676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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