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雇的法律风险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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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7-3802(2025)12-0094-05

一、相关法律分析

(一)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规定,对于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径行解除劳动合同,然而法律对于“录用条件”的内涵以及何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就给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司法机关的理解与适用带来了很大的难处与解释空间,导致该规定在法律适用中给劳资双方都带来了许多困惑。(剩余581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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